8月的最后,環(huán)保部一口氣發(fā)布了《大氣攻堅行動方案》的4個配套方案,涉及強化督查、巡查、量化問責和信息公開。今日起,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督查戰(zhàn)鼓擂響。
▲ 關于印發(fā)《京津冀及周邊地區(qū)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強化督查方案》的通知
▲ 關于印發(fā)《京津冀及周邊地區(qū)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量化問責規(guī)定》的通知
▲ 關于印發(fā)《京津冀及周邊地區(qū)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強化督查信息公開方案》的通知
▲ 關于開展京津冀及周邊地區(qū)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巡查工作的通知
從今天開始,今年秋冬季大氣污染治理強化督查正式開啟!半個月后,環(huán)保部將組織102個工作組進駐“2+26”城市及所屬縣區(qū)開展為期四個月的巡查。在《督查方案》給出了具體督查范圍、時間安排、督查內容,如下:
1、 督查范圍
督查范圍為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含辛集)、唐山、邯鄲、邢臺、保定(含定州)、滄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河南省鄭州(含鞏義)、開封(含蘭考)、安陽(含滑縣)、鶴壁、新鄉(xiāng)(含長垣)、焦作、濮陽市,以下簡稱“2+26”城市。
2、督查時間
總體時間安排為2017 年9 月1 日至2018 年3 月29 日。
第一階段(2017 年9 月1 日至11 月9 日),共5 個輪次(第11至15 輪次)70 天,重點對“2+26”城市所有縣(區(qū))全部12 項任務完成情況、各項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任務清單外的涉氣類突出問題以及《攻堅方案》中“2+26”城市的其他大氣污染綜合治理任務進行督查(具體安排見下表)。
第二階段(2017 年11 月10 日至2018 年3 月29 日),共10 個輪次(第16 輪次至25 輪次)140 天。進入采暖期,重點通過熱點網格、高架源排放情況、“12369”環(huán)境舉報熱線等掌握的線索,調度督查組和“2+26”城市環(huán)保部門對存在問題的區(qū)域和行業(yè)進行“雙向反饋式”督查。
3、督查內容
按照《攻堅方案》要求,梳理出12 項重點任務和各城市“清單化”任務233 項,聚焦重點區(qū)域、重點行業(yè),對督查重點內容進行了調整,具體內容如下:
(一)“散亂污”企業(yè)及集群綜合整治情況
1、按照“散亂污”企業(yè)清理整治進展情況清單進行核對,以縣為單位,每輪次抽查50%的縣區(qū),根據工作量確定抽查比例。對提升改造類“散亂污”企業(yè),是否存在未經相關部門會審簽字同意擅自恢復生產、恢復生產后仍發(fā)現存在超標排放、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的情況。
2、是否存在清單外的“散亂污”企業(yè),或清單內未取締、未整改,仍在生產或有近期生產跡象的“散亂污”企業(yè)。
3、是否存在“散亂污”企業(yè)或集群“死灰復燃”情況。
(二)小鍋爐淘汰、改造情況
1、按照小鍋爐清單進行核對,以縣為單位,每輪次抽查50%的縣區(qū),根據工作量確定抽查比例。
2、是否存在清單外的10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建成區(qū)20 蒸噸(部分地區(qū)35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要求以《攻堅方案》為準)
(三)清潔取暖及燃煤替代
1、按照清單,以鄉(xiāng)鎮(zhèn)(街道)為單位,入戶抽查散煤替代工作落實情況,列入清單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全部取締散煤燃燒。
2、已劃定的“禁煤區(qū)”“高污染燃料禁燃區(qū)”內是否存在散煤燃燒、銷售問題。
(四)工業(yè)類治理項目
1、重點對火電、鋼鐵、石化、鋁工業(yè)(不含氧化鋁)、水泥等行業(yè)以及燃煤鍋爐(含生物質鍋爐)、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工作情況開展檢查,按照任務完成的時間要求進行階段性現場核查。根據企業(yè)治理改造方案進行核實。
2、對特別排放限值、超低排放改造項目要重點檢查,檢查治污設施工藝、選型是否滿足相關標準及環(huán)境保護部文件要求,是否安裝污染物自動監(jiān)測設施并聯網,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滿足相應標準要求。必要時可安排現場監(jiān)測。
(五)工業(yè)類淘汰、搬遷項目
對照淘汰、搬遷類企業(yè)清單,包括列入整治關閉計劃的露天礦山,逐一核實關停、淘汰情況,檢查是否存在生產相關行為活動,可到當地供電部門調查企業(yè)用電量情況。搬遷類企業(yè)原廠區(qū)必須停產。
(六)重點行業(yè)排污許可證發(fā)放
按照《攻堅方案》明確的時間節(jié)點,11 月份對電力、鋼鐵、水泥行業(yè)企業(yè),2018 年1 月對銅鉛鋅冶煉、電解鋁、原料藥制造、農藥等行業(yè)企業(yè)排污許可證取得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主要檢查是否存在無證排污行為。
(七)揮發(fā)性有機物(VOCs)治理項目
對照治理項目清單,逐一現場檢查治理措施落實情況。可采取現場即時檢測方式檢驗VOCs 泄漏及排放情況。
(八)工業(yè)企業(yè)揚塵治理情況
1、檢查工業(yè)企業(yè)(含供熱企事業(yè)單位)是否完成物料無組織排放治理改造任務。
2、檢查鋼鐵、建材、有色、火電、鍋爐、焦化等行業(yè)企業(yè)是否符合標準規(guī)定的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
(九)加油站整改情況
1、隨機抽查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安裝、運行情況。
2、《攻堅方案》中要求安裝在線監(jiān)測設施的,需核實安裝使用情況。
3、對高速路、國道、省道邊加油站,應檢查是否銷售車用尿素。
(十)施工工地揚塵管理情況
1、隨機抽查城市及縣城建成區(qū)內施工工地揚塵管理情況,檢查是否做到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工地濕法作業(yè)、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等6 個100%。
2、在采暖期,城市建成區(qū)內是否存在各類建設工程土石方作業(yè)、房屋拆遷(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業(yè)情況(對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點項目涉及土石方作業(yè)確實無法停工的,由項目建設單位申請、行業(yè)主管部門初審,報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實施)。
(十一)錯峰生產落實情況
對照清單督查相關企業(yè)是否按采暖季錯峰生產方案要求進行限產、停產,未執(zhí)行錯峰生產的,是否按要求進行審批或備案(可通過當地供電部門用電數據核實停產、限產落實情況)。
(十二)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落實情況
遇重污染天氣時,督查地方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相關措施落實情況。
1、重污染天氣高發(fā)時段,當預測區(qū)域內多個連片城市空氣質量達到啟動橙色及以上預警級別時,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環(huán)境保護部的提示信息,及時發(fā)布相應級別預警,啟動區(qū)域應急聯動機制。
2、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要求,及時發(fā)布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應急預案。
3、督查各城市是否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項目清單,是否按照預案落實減排措施。
(十三)其他督查內容
督查任務清單外的涉氣類突出問題以及《攻堅方案》中涉及“2+26”城市的其他大氣污染綜合治理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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