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辦公布能源法意見征求稿,該草案規(guī)定,國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huán)境損害成本的原則,建立市場調節(jié)與政府調控相結合、以市場調節(jié)為主導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的能源產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
這是一次正本清源式的改進。應該看到,當下中國經濟增長中存在蔚為奇觀的反差:一方面,能源瓶頸制約日益彰顯;另一方面,資源利用率過低與嚴重浪費長期存在沉疴難起。我們認為,造成此種現象的原因固然很多,而若回歸經濟學原則很容易發(fā)現,大量浪費現象的存在以及高能耗產業(yè)的過度發(fā)展,其透露出的基本信號是能源價格過于低廉。
在中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資源貧乏的國家,經濟增長過快過多地依賴于資源投入是不正常的,但卻又是現行制度下的必然,因為生產活動歸根結底可以抽象為投入產出的關系,而各種要素的投入比例是可以變化的,也就是說,生產要素之間存在相當靈活的替代關系,而驅動各種生產要素間發(fā)生替換的根本原因,則在于它們之間相對價格的變動,中國長期保持的、非市場化的、過低的能源價格不恰當地排擠了企業(yè)節(jié)能降耗的熱情。
改革開放近三十年后的今天,中國的下游產品幾乎均已實現市場化定價,惟有基本生產要素價格仍未放開。目前來看,這些要素價格的市場化進程各有難點,具體就能源而言主要有四點:
第一,產權界定不清。中國在土地、水流、礦產、能源以及環(huán)境污染等方面,均未建立起真正反映稀缺程度以及與成本相適應的價格形成機制,普遍存在的產權界定不清和產權非排他性致使自然資源和環(huán)境容量資源成為一種無價(或者廉價)的公共產品,由此勢必引起社會成員競爭性消費。
第二,產業(yè)結構落后。自2002年起,中國經濟進入了新一輪高增長周期,同時表現出日益顯著的重化工業(yè)特征,重工業(yè)占工業(yè)增加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并且超過了60%,大量高消耗、高污染、低收益企業(yè)的投入和產出業(yè)已迫使不少地區(qū)產生較為嚴重的路徑依賴,政府對能源價格實行放開勢必要考慮到利益集團的反對,甚至引火燒身的麻煩。
第三,市場結構單一。能源價格的市場化進程,應以能源市場結構優(yōu)化、打破壟斷為前提,若非如此,自主定價很容易導致價格聯盟和串謀,最終損害下游企業(yè)和消費者的利益,此方面的教訓是:此前我國曾在發(fā)電、天然氣管線等領域建立“成本加回報”的定價機制,但由于成本難以監(jiān)管,造成價格不斷攀升;而為了實現社會目標又不得不對電力終端銷售價格實行價格管制,對電煤實行政府指導價格。這種“兩張皮”的做法顯然無法正常反映供求關系。
第四,政府職能不清。能源兼有商品和社會兩種屬性,尤其要求政府建立起與行業(yè)市場化改革相適應的管理制度,解決好以往經常出現的“越位”和“缺位”問題。譬如說,政府在能源稅問題上舉期不定,一個重要的考量是擔心損害消費者利益,但與此同時,像北京這樣擁堵嚴重的特大城市,地鐵長度不到倫敦的三分之一,但每天卻有超過1000輛的新車上路。
改革雖難但已邁步,能源法草案的出臺意味著能源領域即將擁有基礎性根本大法。我們相信,有了這樣一部上位法的規(guī)定,上述阻礙能源市場化的諸多難點必能漸次得以克服,而因價格提高所帶來的成本壓力也會轉變?yōu)槠髽I(yè)節(jié)能降耗的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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