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兩次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下稱“草案”)近日有望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表決通過。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昨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
根據通過的議程,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坤仁作的關于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根據此前常委會兩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作了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在對草案進行三審時,會議組成人員認為其應該加強法律責任,同時增加有關的處罰條款,以便明確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理依據。
第三次審議的草案增加了企事業(yè)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后的相關處罰規(guī)定:企事業(yè)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對單位給予處罰外,還可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
陳宜瑜委員認為,草案相關條款在明確了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guī)避監(jiān)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的同時,卻沒有設定專門的處罰條款。而“私設暗管偷排或者采取其他規(guī)避監(jiān)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是嚴重的抗法行為”,適用其他有關條款處罰力度偏輕。
由此,他建議,針對現(xiàn)實中大量存在的惡意“偷排”污染物行為明確設定專門的處罰條款。應該規(guī)定,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guī)避監(jiān)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叢斌委員認為,草案對污染責任的處罰力度太輕,“應當加大經濟處罰力度”。他建議,經濟懲罰“要傷其筋骨,不能只做象征性的處理”。所有處罰數額在現(xiàn)有規(guī)定基礎上應加大一倍,將最高限額定到100萬元。
同時,他認為草案在法律責任一章涉及的幾乎都是經濟責任,而法律應對明顯過失犯罪行為、間接故意犯罪行為,采取準據性規(guī)定,適用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將來在修改刑法時要把一系列涉及環(huán)境污染的行為細化,要重罰破壞環(huán)境的主體。
另外,叢斌建議,本法頒布以后,執(zhí)法部門要加大執(zhí)法力度。并且下一屆常委會要對本法執(zhí)法情況進行跟蹤檢查,要讓該法真正發(fā)揮其法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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